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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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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支持和促进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

  社会办中医作为社会办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康复等服务,涉及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多个领域。推进社会办中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是中医药行业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扎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推手,是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加中医药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稳增长、惠民生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具有重要意义。新一轮医改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办中医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比,社会力量提供的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规模、服务内容和模式有待进一步优化升级,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办中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推进社会办医、繁荣壮大健康产业、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部署上来,将支持社会办中医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工作,进一步拓展社会办中医内涵,放宽社会办中医市场,提升社会办中医水平,完善社会办中医政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名院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和健康旅游服务。力争到2020年,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技术水平、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服务量达到20%,打造形成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中医机构(包括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下同),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国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格局。

  二、多种措施支持社会力量拓展中医药服务

  (一)促进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采取多种举措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推动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制定并贯彻落实《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允许和鼓励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打造服务品牌。允许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和门诊部的中医类别医师,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中医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优先举办儿科、妇科、外科、骨伤、肿瘤、肛肠等非营利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允许公立中医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二)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深入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建设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中医养生保健基地,促进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不具有创伤性、侵入性和高危险性的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允许中医医院、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调理和药膳等技术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产品,通过中医健康风险评估、风险干预等方式,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走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和家庭,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理疗、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

  (三)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龄办等12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号),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机构,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允许并支持公立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等优势资源与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探索设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以老年病和保健、康复、照护为主的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其开办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社会办中医政策扶持。

  (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深入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规划发〔2017〕30号)和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244号),支持以社会力量为主,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医药资源与旅游资源有效结合,形成体验性强、参与度广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体系。大力开发中医药观光旅游、中医药文化体验旅游、中医药特色医疗旅游、中医药疗养康复旅游等旅游产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和项目的特色化、品牌化。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企业(基地)和中医药健康旅游综合体,培育出一些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企业和知名品牌。

  (五)探索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在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等中医药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以及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探索医疗与养生、保健、康复、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学教育、文化宣传协调发展,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地满足国内外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

  三、进一步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市场开放

  (六)进一步放宽中医药市场准入,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各地在制定出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时,要对中医医疗机构分类指导,优化精简程序和环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切实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做布局限制的政策措施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中医诊所备案条件和程序。

  (七)提升中医药对外开放水平。继续深入实施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鼓励社会力量成为提供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主体。会同商务部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机构,鼓励社会办中医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业务,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入境中医药健康旅游,承接中医医疗服务外包,拓展远程医疗保健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模式,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对外整体宣传和推介。支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与沿线民众共享优质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四、严格中医药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八)完善中医药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采取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推动制修订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中医医院和公立中医医院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

  (九)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创新中医药监管方式,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中医药监督检查事项目录和负面清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设立独立的中医药监督科室,尚不具备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中医药监督工作。加强对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设置、执业范围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对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各类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其是否使用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技术方法,是否开具药品处方,是否宣传治疗作用等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文化全媒体传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发布内容和发布形式。规范“网络问诊”和“微博问诊”等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联合工商管理部门重点查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保健信息的行为。

  (十)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中医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中医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开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中医药监督执法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社会办中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要切实加强督查调研,对本地区社会办中医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中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中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以支持社会办中医为主要内容的督查调研,确保社会办中医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十二)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鼓励中医药院校合理设置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相关专业。鼓励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员培训基地,开展面向健康服务行业人员的中医药技术培训;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评审机制,形成较系统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力资源培养、就业、准入体系。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办学机构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职业教育集团共同参与人才培养。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与教育培训产业相融合,大力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着力培养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健康养老、健康管理等领域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引导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就业,填补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力资源缺口。

  (十三)促进中医药人才合理使用和流动。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中医类别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鼓励公立中医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中医类别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到基层开办中医诊所。鼓励中医类别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和中医药学术经验传承工作。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支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纳入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遴选范围。

  (十四)推进中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继续推动建设产学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持续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在科研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提升产学研联合的科技创新能力,支撑产学研结合服务的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0月23日

通知公告

关于召开2022年分会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
关于方祖英同志的处理意见
关于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
关于调整第二届理事会成员的决议(第四号)
关于调整第二届理事会成员的决议(第三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关于规范分支机构举办业务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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