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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健康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独特疗法健康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健康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中医独特疗法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独特疗法分会(以下简称协会)命名,以中医独特疗法的人才技能培训、健康保健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体系建设为目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凡从事健康产业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按照相应等级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从事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理疗、火疗、药物熏蒸、热敷、贴敷、文化养生、食疗养生、经络养生、情志养生、环境养生等中医医院、诊所、疗养院、养生会所、社区保健站、健康管理中心、产品生产厂家、特色餐饮店、绿色有机农业、生态旅游等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协会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下设示范基地管理中心负责国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协会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健康产品、提供绿色自然疗法产品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健康教育、健康筛查、健康干预、健康促进、健康养老、养生等健康产业生态体系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中医独特疗法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市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众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兼顾地域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协会的基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五合一)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程序:
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协会;协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在协会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协会命名为示范基地,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等级条件及命名标准如下:
1. 五星级示范基地:营业面积1000平米(含)以上,从业人员中持有国家认可的从事健康产业的相应技能证书、资格证书比例超过50%,年经销协会推荐产品不低于一百万元;
2. 四星级示范基地:营业面积500平米(含)以上1000平米以下,从业人员中持有国家认可的从事健康产业的相应技能证书、资格证书比例超过40%,年经销协会推荐产品不低于五十万元;
3. 三星级示范基地:营业面积200平米(含)以上500平米以下,从业人员中持有国家认可的从事健康产业的相应技能证书、资格证书比例超过30%,年经销协会推荐产品不低于二十万元;
4. 二星级示范基地:营业面积100平米(含)以上200平米以下,从业人员中持有国家认可的从事健康产业的相应技能证书、资格证书比例超过20%,年经销协会推荐产品不低于十万元;
5. 一星级示范基地:营业面积50平米(含)以上100平米以下,从业人员中持有国家认可的从事健康产业的相应技能证书、资格证书比例超过10%,年经销协会推荐产品不低于五万元。
第三章 管理与巡检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协会核准。
第十六条 协会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基地管理中心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协会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协会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健康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健康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传统中医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健康资源,发展特色健康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健康产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考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各类健康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获得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全国唯一编号的铜质牌匾(尺寸60cm×40cm)。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除了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以外,还将在协会手机APP和小程序上进行宣传推广,增加消费人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独特疗法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